
一、九元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以下四条及九元航空客货运规定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一)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二)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三)非托运行李:指经九元航空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进入客舱并负责照管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四)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在九元航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九元航空同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九元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它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九元航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不得带入客舱:
(一)危险品
1.**品、**器材、烟火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体、有**体;
3.易燃液体,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10.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
11.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如梅斯**、胡椒**器等;
12.个人使用的医用液氧装置;
13.****,如泰瑟枪;
14.装过易燃液体燃料的野营炉燃料容器;
15.个人自用的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16.医用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
17.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及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
18.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9.九元航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20.国际、国内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
(四)管制刀具。
(五)**动物,但本条件第十五条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
(六)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
四、禁止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可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二)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示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100Wh的锂离子电池;
2.当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每人携带不超过2个,必须经九元航空公司批准、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九元航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五、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九元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九元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旅客坚持按托运行李运输的,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和**;
(三)本条件第十五条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按托运行李运输。
(七)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八)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或电子设备。
(九)《九元航空危险品运输手册》规定需经九元航空批准方可携带的危险品。
六、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32公斤,尺寸不能超过40x60x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九元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七、非托运行李
每位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限一件,高端经济舱产品旅客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总体积不能超过20×40×55 厘米,除高端经济舱外的其他产品旅客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总体积不能超过20×30×40 厘米,其重量合计均不能超过7 公斤,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免费行李额
(一)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二)以托运方式运输的行李无免费行李额,九元航空将按照本条件第九条的规定收取逾重行李费。
(三)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为同行旅客的,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
(四)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托运。
九、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按九元航空的规定办理,具体请参阅九元航空官方网站逾重行李收费标准页面。
十、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 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 元。如九元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九元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十一、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三条所列的物品,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四条所列的物品,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九元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九元航空规定,九元航空有权要求旅客加以改善;未能改善的,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十二、行李检查权
九元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在旅客未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检查,九元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十三、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九元航空应准确记录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九元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九元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九元航空同意的旅客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九元航空有权在行李上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九元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十四、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九元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九元航空可拒绝收运。
十五、小动物、服务犬运输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二)由于本公司大部分飞机货舱不具备供氧能力,因此不收运小动物。
(三)服务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殊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符合九元航空运输条件的服务犬可由旅客免费带入客舱。
(四)服务犬陪伴残疾旅客同行时,方可按照服务犬接受运输。
(五)需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旅客,应当在定座时提出申请,*迟不能晚于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 48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六)残疾旅客携带的服务犬,由旅客自行运到机场,残疾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服务犬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
(七)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办理安检前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旅客应负责清空服务犬使用的排泄袋。
(八)残疾旅客对携带的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九元航空原因外出现的服务犬受伤、患病和**,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九)带进客舱的服务犬的食物和食具不占用免费行李额。
(十)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十一)符合国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服务犬的证明文件和需提供由检疫检验单位出具的《检疫证书》。
(十二)符合国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以下证明:
1.由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
2.出入境或过境许可证;
3.入境或过境国家所规定的其它证件(具体要求有关国家的详细规定)。
十六、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
九元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九元航空有权按照本条件第十一条的规定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七、行李退运
由于九元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九元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十八、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九元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九元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九元航空凭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九元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九元航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九元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九元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十九、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 日仍无人认领,九元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九元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九元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协商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人。
二十一、赔偿要求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向九元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行李赔偿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九元航空应当承担责任。
(二)九元航空能够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九元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九元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九元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五)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联程运输中,九元航空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 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 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八)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九)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九元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十)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 元或负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十一)由于发生在上、下***期间或***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灭失,九元航空承担的*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 元。如非托运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十二)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九元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如发现旅客有欺诈行为的,九元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索赔和诉讼期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如有索赔要求,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九元航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九元航空提出索赔诉讼。
(二)关于航空运输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应从飞机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